一、关于军人离婚财产问题的一些规定
1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,离婚时,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。
2、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,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3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知识产权的收益;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二、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怎么离婚
1、由当事人所在机关进行调解,若调解无效的,且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的,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,才可以到相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离婚。
2、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先经过机关调解,拿到相关调解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离婚程序一样,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离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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